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就医流程
门诊就诊流程
1、门诊患者先到办卡结算中心或自助挂号机挂号(特需门诊预约患者到二楼挂号处挂号),同时办理医卡通、储值及门诊病历。
2、依据挂号指引单到一楼或二楼门诊护士站检查视力。
3、到就诊诊室附近排队候诊。
4、门诊医师接诊。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开具检查单,包括特检及检验项目。
5、依据检查指引单指示位置到相应科室进行检查。
6、检查结束后返回就诊诊室,由接诊医师查看结果。
医保报销
滕州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时间
1、2014年11月20日前为居民集中参保缴费阶段,最迟不超过12月31日;超过2014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即460元,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户籍从外地新转入我市、参军退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回原籍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不含本市范围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且没有欠费的人员;当年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筹资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自缴费之日起至当年底享受待遇。
3、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后自愿补缴的,以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和连续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不允许补缴。
三、缴费标准及方式(我市在全省缴费标准最低)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360元/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60(含60岁)—69岁老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0%;农村一女、双女、独生子女伤亡病残家庭孩子及其父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2、参保居民(含学生、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申请缴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非滕州户籍的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居民也可通过滕州市人社局官网(http://www.tzrsj.cn),点击页面上的“公共查询”中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进行网上缴费,输入参保居民身份证号后,按系统提示输入密码,再按指定程序进行网上缴费。
3、新生儿可到其具有我市户籍且参加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可在出生当年参保享受待遇,当年不参保的,也可从下年度开始参保享受待遇。出生当年参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新生儿落地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6个月未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不再按新生儿参保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离本市或者死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终止,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不予退还。
四、报销限额
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合计3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五、住院报销
1、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300、500元。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每次住院均扣除住院起付线;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80%、70%、55%的比例报销。
3、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对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
4、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照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5、参保人员因患急、危病症经门诊治疗后住院的,住院前3天内在住院医院发生的和病情有关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医疗费用按住院的规定支付。急、危病人因病情需要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须在3日内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病情允许后,应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逾期不告知或经查不属急、危病人的,按报销标准的60%给予报销。
六、普通门诊报销
1、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按80%比例支付。门诊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
2、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300元)以上部分据实支付,最高支付600元。
七、门诊慢性病报销
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需在门诊长期治疗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生育补助标准
参保人员未享受生育保险补助且符合人口计生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用,实行定额补助。男女双方均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产补助800元,剖宫产补助1500元;单方参保的,补助标准减半。
九、转诊转院
1、批准转外地或在外地急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规定报销;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60%给予报销。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统一按照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执行。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结算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2、不能联网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盖住院处章)、住院费用发票、转院手续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
十、异地定居
参保居民在异地定居的,需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可在居住地选定一所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所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作为就诊定点医院。所选医院应为当地医保定点公立医院。
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个人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同经办机构结算。
不能联网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盖住院处章)、住院费用发票、异地安置手续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支付范围的,按在本统筹地区相同级别医院就医的标准结算。
十一、不予报销的情况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5、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来院交通
乘坐13路[滕州]下行到滕州市教育局下车步行15米
乘坐13路[滕州]下行8路[滕州]9路[滕州]下行到财贸医院下车步行245米
乘坐9路[滕州]上行9路[滕州]下行到滕州日报社下车步行355米
乘坐30路[滕州]下行8路[滕州]9路[滕州]上行9路[滕州]下行到滕州一中下车步行367米
乘坐9路[滕州]上行9路[滕州]下行到奎文市场下车步行431米
预约须知
预约须知:
1、现场预约:
窗口预约:预约中心窗口受理患者预约。
服务台预约:慢性病、复诊、出院患者的长期预约青岛门
诊一楼人工服务台。人工服务台不受理当日预约。
2、电话预约:医院预约电话:0632-5590093或114,向人工座席
提供就诊卡号、预约科室、医生等信息,预约成功后,就诊当日
到指定窗口取号就诊
3、网络预约,网址:http://www.zzsyyzl.com,点击“预约挂
号”链接,选择预约科室和医师,预约就诊时间,预约成功后,
就诊当日到指定窗口取号候诊。
4、诊间预约:当日就诊后由接诊医生在诊室直接预约下次诊疗时
间,并开写预约单,患者凭预约单就诊当日到指定窗口取号候诊。
检查须知
体检前注意事项:1、 体检前3日内保持正常饮食,不吃过于油腻、高蛋白食品,不要饮酒,晚上应早休息,避免疲劳。2、 体检前需禁食至少8小时,否则将影响血糖、血脂、肝功能(但饮少量的清水,送服平时服用的药物,不会影响检查结果)3、 体检前3天不要服用维生素C、减肥药及抗生素类药物。4、 女性受检者于月经期不要做尿、便检查及妇科内诊检查,待经期后再补检。未婚女士不宜做妇科检查,有特殊需求者要签署相关协议(告知书)方可进行相应检查。5、 体检当日穿着要求:穿脱方便的服装、鞋袜、最好不佩戴项链等,女同志的文胸不要带钢托,不要穿金属亮片的内衣。
出入院须知
住院及出院流程
【一般住院流程】
门诊医生开具“住院通知单”——患者凭病历和“住院通知单”到门诊二楼“住院处”窗口办理住院登记、交押金——医保患者携带“医保卡”请在二楼医保办办理登记——患者带病历到需住的病区,在护士站统一分配床位——安排患者入住病房,患者接受入院宣教,签署知情同意书,接受检查和治疗。
【一般出院流程】
医生通知患者出院,下达出院医嘱——护士处理医嘱,通知患者结账——患者凭住院押金单到住院处结账、办理出院手续——打印发票或住院清单。